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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收债】人民法院的庭讯笔录为什么要当事人签名?如果当事人拒不签名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0-07-01 17:02  浏览次数:

    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开庭审理的笔录,书记员可以当场宣读,也可以交当事人自行阅读或者约期阅读。宣读或者阅读以后,当事人认为记录与自己所述无误,就应该在笔录上签名。签名的意义在于证明记录与自己所述相符。如果当事人认为记录与自己的陈述确实有出入,可以当场申请改正或补充,办案人员应该允许。如阅读时,要改变原来陈述的内容,经审判人员允许后,可以在笔录上附加说明,注上改变的陈述。如审讯或谈话中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或一方否认被指控的事实,或对审判人员告知的事项、裁决的内容不服,可以把各自的意见记明笔录,然后签名。当事人在记录上签名,只证明记录与他本人的陈述相符,并不等于同意对方的意见,或同意控诉的事实。当事人如拒绝签名,审判人员或书记员可以把他拒不签名的情况记明笔录。笔录并不因当事人不签名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