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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收债】什么是诉讼法上的送达?当事人拒绝在送达证上签名,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0-07-01 17:03  浏览次数:

    送达,是指司法机关对各种诉讼文件,如传票、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等送交收件人时,应遵守的法律程序。法律规定,将有关的诉讼文件,在法定期间以内送达收件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所有应当送达的诉讼文件,都必须在法定期限内送达,不得随意延误。

    司法机关送达的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例如送达传票,就要送给被传讯者本人;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就要送给被告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一时又等不到或找不到,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人代收。如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在送达证上签名、盖章,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并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民事案件还要见证人)签名,即认为该诉讼文件已经送达,而不因收件人拒绝签收,就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收件人对司法部门送达的诉讼文件拒绝签收,是不对的,这样做对本人也是无益的。因为签收诉讼文件,只是意味着收到这一事实,并不包含其他意义。比如说签收了一份判决书,如果对判决不服,仍然可以上诉。如果因拒绝接收判决书而错过了上诉期限,其后果自然只能由自己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