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所特有的民间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教育和帮助纠纷当事人互相谅解,在团结的基础上解决矛盾。调解委员会进行工作,必须坚持说服教育的方法,在双方自愿的原则下达成协议,不能强迫命令;调解达成的协议,不能违背政策和法律。人民法院对纠纷当事人的诉讼,不得以已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而拒不受理;人民调解委员会也不得以未经调解,或已经调解达成了协议事后又翻悔,而阻止公民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面讲的,一条坚持自愿,一条不得违反政策和法律,一条不是起诉前的必经程序,就是调解工作应遵循的三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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