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管辖,有的按人民法院的级别划分,有的按地域划分,即有所谓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级别管辖,是指发生的民事案件应由那一级人民法院受理。凡第一审的民事案件,一般都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但有下列情况的一审民事案件,则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涉外民事案件;(二)在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在全省、直辖市或自治区管辖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案件受理。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那就要由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案件受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案件,也可作第一审案件受理。

地域管辖是指根据地区来确定受理民事第一审案件的权限范围。民事诉讼案件,一般应该由被告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如被告户籍所在地与居所地不一致,就由居所地人民法院受理。例如某妇女的户口报在上海市甲区娘家,而结婚后实际居住在郊区乙县夫家,如该妇女因民事纠纷作为被告时,就应该由乙县人民法院受理。如被告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则应该由这个单位的代表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例如某厂有几个车间,分散在上海不同的几个区,如因民事纠纷须向该厂提起诉讼时,就应该向该厂领导机构所在地的区人民法院起诉。
有下列情况的民事第一审案件,应该向原告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居所地不一致的,向居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一)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诉讼。例如军人的配偶向现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时,应该向军人配偶自己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而不是向军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二)因身份关系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诉讼的,应该向原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三)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例如劳改犯的配偶,要与正在服刑的劳改犯提出离婚诉讼,应该向劳改犯配偶自已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而不是向劳改犯所在监狱或劳改农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此外,因身份关系对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人提起诉讼的,也应该向原告人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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