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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收债】什么是鉴定结论?常见的鉴定结论有那些秤类?

    发布日期:2020-07-02 11:01  浏览次数: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第八十九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签名。鉴定结论就是鉴定人根据司法机关的指派、聘请,就案件的某个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写出的书面意见。

    常见的鉴定结论有以下几种:(一)法医鉴定:确定死亡的时间、原因、身体伤害情况等等。(二)司法鉴定:对指纹、脚印、痕迹、书法和枪弹进行同一认定。(三)技术鉴定:对各种技术方面的问题进行鉴定,确定事故原因。(四)精神病鉴定:确定被告人、证人的精神状态有无精神病等。(五)会计鉴定:确定账目、表册等是否合乎会计制度,有无贪污、挪用等情况等。

    鉴定结论是证据的一种。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当告知被告人。如果被告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鉴定结论有时也可能不准确或者有错误,因此,不能盲目相信,应结合其他证据加以审查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