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分类方法很多。现在通常按照证据本身所具有的不同特点,一般把证据分为三类:
(一)按证明对象,分为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所谓控诉证据是指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具有从重、加重情节的证据;所谓辩护证据,是指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具有从轻、减轻等情节的证据。对证据作这样的区分,不仅可以如实地反映客观实际,而且有利于指导司法人员全面收集证据,做到客观全面,防止主观片面。

(二)按证据的来源,分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所谓原始证据,即从第一来源取得的证据。如原物证、原文件、被告人的供述,以及证人亲自看到的事实所作的证言。所谓传来证据,是指来源于第二手以上的材料的证据。例如文件的抄本、证人转述他人的话等。一般说,原始证据的可靠性较传来证据的可靠性为大。因为既是“传来”,就可能“走样”。文件抄本,可能比原本的可靠性差。转述别人听到的事实,与亲自耳闻目睹者的陈述也可能有差别。但这样说,并不意味着可以否定传来证据的作用。通过传来证据,可以发现和收集到原始证据;利用传来证据可以检验原始证据的可靠性;在无法取得原始证据的情况下,经过查对核实了的传来证据,可以用来证明案件情况。
(三)按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关系,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所谓直接证据,是指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如证人亲眼看到某甲杀死某乙的证言;证人证明某乙被杀害的当天,他与嫌疑人丙两人正在外地采购东西的证言;被告人亲笔书写的反革命传单等。因此,直接证据一经查实,就可以直接证明被告人有罪还是无罪。间接证据是指能证明和主要事实有关联的各种间接事实。一个间接证据是不能够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的,只有当它与其他证据联系起来,才能对案件的主要事实具有证据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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