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间接证据所证明的只是与案件的主要事实有关联的个别情节,如通常人们所说的,它只起到旁证的作用。一个或几个互不相关的间接证据是不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但是,有的案件在无法找到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如果搜集到的间接证据足以构成一个罪证体系,由一个事实推论到另一个事实,再从第二个事实推论到第三个事实,一环扣一环,一直推论到所探求的有关案件的主要事实。通过这种推理,就同样能作出关于案件主要事实的结论。例如:某地发生一起凶杀案件,证人甲说,他见被告人乙从被害人丙的室内慌张出逃,他随即进入丙的室內,见丙已倒在血泊中奄奄一息,证人了说,被告人乙与被害人丙有仇,见乙用刀威胁过丙,并说过要杀害丙;证人戊说,他见乙在他的菜园中埋过东西,公安人员从乙的菜园中掘出了带有血迹的乙的上衣。以上每一个个别情况都是间接证据,都不能单独证明乙杀害丙的事实。但是把上述的证人证言和物证联系起来,就有力地证明了是乙杀害了丙。因为这些间接证据环环相扣,形成了一个证据锁链,使被告人乙无法逃脱罪责。
运用间接证据应该十分慎重。各个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主要事实有内在联系,相互之间的关系必须协调一致,如有矛盾,或者其中有一个间接证据被否定了,这一证据体系就被破坏,其他间接证据的证明效力也就必然受到影响。同时,间接证据的综合,必须只能作出一个正确的结论,足以排除任何其他说法,不然这样的间接证据体系,仍然是缺乏证明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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