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合法收账 > 问题解答 > 正文

    【深圳收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拘留犯罪人?

    发布日期:2020-07-02 14:11  浏览次数:

    刑事诉讼法上规定的拘留,通称刑事拘留,是只有公安机关才能执行的一种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为了及时捕获犯罪人,取得证据,以保证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可以行使拘留权,临时限制人犯的人身自由。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对拘留人犯的条件和范围规定为:“公安机关对于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身分不明有流窜作案重大嫌疑的;(7)正在进行‘打砸抢’和严重破坏工作、生产、社会秩序的。这七种情形有一个共同的前提,就是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是重大嫌疑分子,否则就不能拘留。

    公安机关行使拘留权,一定要遵守法定期限和程序。即必须向犯人出示拘留证;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同时要在这个期限内对被拘留人进行讯问,发现不应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检察院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月。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三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这就是说,拘留期限一般在三至七天;最长不得超过十天。如果超过这一法定期限,被拘留的人及其家属就有权要求释放,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