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是责令被告人提出保证人,由保证人出具保证书,担保被告人不逃避侦查和审判、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监视居住是责令被告人不得离开指定的住所或指定的区域,设人或不设人加以监视,限制被告人的行动自由,防止被告人逃避侦查、审判、串供、逃跑、毁灭罪证等等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下列四种情况下,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这两种强制措施:
(一)根据案件情况,被告人虽不应逮捕,但需要适当限制其行动自由的;(二)对应该逮捕的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对需要逮捕面证据还不充足的;(四)对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告人,在未审判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已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没有Ⅰ捕必要的,都可以采取这两种强制措施。

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应限令被告人于一定期限内请妥保人。保人应出具保证书,保证被告人随传随到,候审不误。保人如果发现被告人有逃避审查,或者继续准备犯罪,应保证防止,并立即报告。对被告人实行监视居住,应由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委托人民公社或被告人的所在单位执行。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应当撤销或者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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