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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收债】对被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传唤而不到案的被告人,可否采取强制办法要他到案接受讯问?何谓拘传?拘传与拘留有何不同?

    发布日期:2020-07-02 14:15  浏览次数: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被告人可以拘传。拘传,是指经司法部门传唤,被告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接受讯问的,可以采取拘传这一强制措施,强制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如果被告因病卧床,或因事外出,并非拒绝到案受讯的,就不能采取这一强制措施。

    拘传被告人,要具备合法手续,即经主管领导批准,填写拘传通知书,写明为侦查什么案件的需要而拘传被告人,限令被告人于何时到达何地接受讯问等。拘传通知书应向被告人宣读,并由被告人签名。

    拘传和拘留是不同的两种强制措施,适用的对象也不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都可以根据各自办理的案件的情况,对被告人实施拘传,而拘留只能由公安机关执行。被告人被拘留后,他就被关押了起来,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拘传只是强制被告人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讯问,讯问结束后,被告人就可以离开,人身自由并不受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