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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收债】根据什么条件可以逮捕被告人?

    发布日期:2020-07-02 14:15  浏览次数:

    在捕人问题上,我们历来坚持少捕的政策。凡是介于可捕可不捕之间的,一定不要速捕。根据这一政策,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对逮捕人犯的条件规定为:(一)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这就要求在逮捕人犯以前,必须做深入的调查研究工作,查清了犯罪人的主要犯罪事实,掌握了犯罪证据,才可以捕人,而不能主观臆断,没有根据地乱捕人。(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如果被告人的罪行只能判处徒刑缓刑、管制、拘役,就不必逮捕。(三)有逮捕必要的。对此,刑事诉讼法作了具体的规定,在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情况下,如果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就应当逮捕。以上三个条件,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如果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就不应逮捕。法律上对逮捕人犯作这样的规定,不仅有利于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而且能够最大限度地防止错捕、错押,使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为了严格限制捕人的权力,刑事诉讼法还规定:逮捕人犯的批准或决定权在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执行权属公安机关。因此公安机关要速捕人犯,必须报请检察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