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海法是海洋法的一部分。因为领海对国家的安全和经济利益关系重大,所以各国都重视对领海法的制定和研究。领海法研究领海界限、宽度、邻接区和它的法律地位;外国船舶在领海上的航行权利;沿岸国在领海上的管辖权;海湾、岛屿、海港、海峡、停泊场的划界和有关内海、公海、大陆架等问题。
海洋法除包括领海法以外,还研究公海主权;海底资源的勘探、开发和利用;公海生物的养护、捕获;防止海洋污染和公海航行、飞行等规章制度。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有一百十九个国家和组织的代表签署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规定,沿海国拥有十二海里的领海宽度,并有权在领海外建立二百海里的专属经济区。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拥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生物和非生物资源,以及从事其他经济性开发和勘探活动的主权权利,并有海洋科研及海洋环境保护的管辖权。公约规定,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对国际海底资源的开发,采用“平行开发制”。公约还对大陆架界限等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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