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法规(战争法和中立法)是调整交战国之间以及交战国和中立国之间关系的规则,已在专门的国际条约和宣言中得到确认,这些国际文件也成了公认的国际法原则。
战争有正义战争和非正义战争两种。现代国际法禁止非正义的战争。由于战争因素的存在,故现阶段战争法规和惯例在国际上仍然适用。
国际法不允许对和平居民使用武力,不许杀伤失去战斗能力的伤病员和放下武器投降的战斗员,不许虐待俘虏,禁止使用细菌武器和毒气、窒息气炮弹,等等。但帝国主义经常粗暴地破坏战争法规和人道原则。
从战争开始时,没有参战的国家就进入中立状态。中立的传统概念要求中立国对所有交战国一律同等看待。
战争状态通常以下列方式结束:一、交战国签订和约面正式结束敌对行动;二、颁布结束战争状态的特别文件;三、事实上终止战争行为而不采取法律的形式。




手机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