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继有国籍的方式,有自愿申请或选择入籍;有因婚姻、收养、准婚生、国家继承、接受公职等而依法取得继有国籍。国际惯例虽然承认自愿申请入籍的制度,但任何国家都可以准许或不准许申请人入籍,而且无须说明理由。各国现行国籍法对入籍的条件规定不一,有的国家甚至无明文规定。资本主义国家对申请入籍者,有财产状况、服务年限、居留期限,甚至种族、信仰、文化程度等等的限制。我国国籍法第七条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一、中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因此,我国的入籍条件中,没有民族、种族、宗教信仰、文化程度、社会出身、财产状况等限制。外国妇女与中国公民结婚申请加入中国国籍的,亦无其他居住条件等限制,这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男女平等和自愿的原则。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各国并不完全一样。有的由立法机关决定,有的由司法机关决定,大多数国家则由行政机关决定。我国国籍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这是因为我国多年来都由公安部门主管处理国籍问题,而且我国户籍也是由公安部门管理的,故由公安部门审批,较为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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