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法律冲突而援用外国法,不等于援用有关外国法的全部,如果援用该法违反了本国的公共秩序,则本国法院可不予援用,这是各国公认的原则,在各国的法规中都可以找到这类条款。如德国《民法典》中规定:“如外国法之适用违反善良风俗或德国法之目的,则摈弃外国法之适用。”
公共秩序这个词,最初出现在法国《民法典》中,该法典第六条规定: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所谓违反公共秩序,一般是指违反本国的道德、风尚、公共利益,或与本国法规相抵触等。在我国,凡违反我国的法律、政策或社会主义道德的外国法律,一律不予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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