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骗术超越法律,法律相对滞后。以美国索罗斯为首的国际资本投机集团利用世界上某些国家或地区的经济政策不得当,大肆投机造市,搅起金融危机,可受害国或地区除了对他们痛骂之外,没有惩处他们的法律依据。再有一些骗家滥用传媒,搞虚假商业炒作,可广告法对此也不好约束。
(2)地方保护主义,法律无可奈何。尼日利亚骗子骗走上海东联公司200万美元一案,因所在国在尼日利亚,追回款子就不可能。再如某电影演员因投资问题和瑞士打官司,瑞士法院久拖不宜判,让人没有办法。最典型的要数安徽某工艺制品厂,同时欺诈了十余家单位,因地方保护主义作祟,把一开始就有欺诈动机的合同说成有效合同,致使被骗方败诉。教训实在发人深省!
(3)骗家逃之夭夭,法律难以追索。美国股票经纪人弗兰克尔发现透支有可能败露后携30亿美元外逃,至今下落不明,法律也无法宣判。某公司聘请的据说是徐州的两个骗子,上班三天骗得天津三家企业5万元回扣款,从此再不见踪影。因行为人不在,判决了也无法执行。
(4)骗案纷繁复杂,要创造性地执法。报载,上海的庄玲1996年10月25日,在浦东第一八佰伴有限公司六楼,相信了营业员的介绍花47,100元购买了4块所谓“表针、表面是24K金,表带是18K金”的瑞士雷达表(发票上标明K金)。事后得知,该表并非K金。庄小姐通过消协与商家交涉无果后,诉讼到浦东新区法院,要求“退一赔一”,金额达10万元,结果败诉,承担3336元的诉讼费。法院一审称该产品没有卖到K金表的高价,服务员的不实介绍又没有证据,不能仅因为发票上的另一注明(K金)就判定为欺诈。一审的说法还是比较客观全面的。因为法律条文不可能穷及一切现象,而现实生活又是极端丰富的、复杂的、深刻的,案例中的主流因素应成为判断是非的标准。像销售时做虚假宣传促销而实际没有多收钱,就好像无罪自首,最多属于不当行为,认定欺诈有欠公允。
(5)高举法律利剑,使欺诈付出代价。1996年4月间红桃K集团公司赣州分公司为了扩大其产品知名度,印制了3000多份“红桃K生血剂”广告在赣州散发。在广告病例选登中,他们毫不羞愧地编造了一段以“王萍”名字出现的自述短文,称:“我孩子四岁半,从小就有在夜间爱哭闹、白天精神不振的毛病”;“服用红桃K2盒后,症状基本消失,服用4盒后,食欲消化功能显著增强…”事有凑巧,文中虚设的王萍,在赣南制药厂里有其人,是一位未婚的女青年。这下好了,全厂职工议论纷纷,都说王萍有了私生子。王萍看报后差一点气昏了,随即告到法院,索赔了精神损失费12,000元,药厂还在《赣南日报》上赔礼道歉。
大众欺诈是一种投机经营行为,是对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反叛,是一种犯罪。由于真正意义上的大众欺诈经营有完备的手续,开始时有合情合理或合法的项目,披着发展生产、服务社会的外衣,结局往往又以“纠纷掩盖欺诈”的形式出现,时刻在打法律的擦边球甚至超越法律(无法可循),因而从某种意义上说它又是一种科学。揭示它,使我们对经济生活的认识顿时清晰多了。我们一提经济欺诈,很多人想到的是街头小打小闹的小骗术,殊不知,经济生活中更广阔的领域、纵深地带,时刻都有骗家的身影。不是说什么时候“有欺诈”,而是时刻“充满着”欺诈。大众欺诈时刻倾向大众的新需要,如虚假“打折”销售;时刻捕捉社会的新感情,如非法传销引你暴富;时刻关注科技新成果,如“水变油”、“浅水船”“防癌普查”等;时刻走在时代的前头,如空手道投资。时代潮流的尾巴上,总是拖着一群骗子。它无缝不钻,无机不乘,经济生活中哪里有不平衡的需供,哪里就有欺诈的身影。它是一种无须鼓励的创造,能加快经济的尝试性发展,为政府将要规范它提供基础;它是一种发明,为合法经营提供智力营养;它是一种经营模式的先导,集约经营必须循着它的轨迹;它欺诈大众,可大众有时又没有办法;它是经济生活的《孙子兵法》,经商的人都需要它;它是一种犯罪,可法律有时又奈何不了它。美国政府曾起诉一位“环球游戏”的集资老板,据说打了十年官司还是商人胜诉。因此,凸显大众欺诈的概念,把它当成经营过程中遇到的经营问题提出来加以研究,深刻认识其产生的社会根源和复杂性、广泛性、多面性,揭示其发生发展的一般规律、窥视其发展方向、对提高大众参与经济生活的素质、遏制欺诈现象的发生、强抑信用缺失、提高经营者的集约经营水平(从反面汲取灵感)、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完善经济立法和加强政府对经济的管理有迫切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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