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民事诉讼?通俗说来,民事诉讼就是打民事官司,即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或者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如财产所有权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财产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解决争议,保护自身的合法民事权益。在起诉阶段,确认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先看下面一则案例:
大力和妻子小枚一起在街道上散步,大刘骑车经过,将大力撞伤。经检查,大力腿骨骨折,需要住院治疗。但大刘却不愿意支付大力的医药费,小枚气愤异常,将大刘告到法院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费用。法院的立案人员审查了起诉状后,却遗憾地对小枚说你没有权利告他,令小枚大惑不解。
小枚为什么不能告大力?这实际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资格问题。不是所有人都可以去法院告状或应诉的,必须具备当事人资格才可以。民事诉讼当事人指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利害关系人。狭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人、被告人。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有不同的称谓。在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称为原告和被告;在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执行程序中,称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或称为被执行人)。
当事人具有以下特征: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不具备上述特征的人,即使与当事人关系再密切,也不可能成为当事人。其中,提起诉讼的人被称为原告人,是指为了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在本案中,被大刘撞伤的人是大力,只有大力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虽然小枚是大力的妻子,但在法律上她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关系,她可以成为大力的委托代理人,但不可作为本案的原告,只有大力具有原告资格。因此,只有符合条件的人,才能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小枚听了法院工作人员的解释之后,以大力的名义起诉,自己作为大力的诉讼代理人,顺利地开始了这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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