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强和妻子小枚协议离婚,孩子源源只有3岁,随母亲小枚生活。大强连续4个月没有给付孩子抚养费。小枚自己无力负担,只有向法院起诉。但法院的立案人员却告诉她,她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只有孩子源源才有资格起诉父亲大强给付抚养费。小枚依照要求,将原告更换成孩子源源,但心里却很奇怪:孩子只有3岁,什么事也不懂,怎么能起诉呢?
民事诉讼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两种类型。法定代理人是根据法律规定行使代理权的人。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其所代理的当事人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委托代理人是受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和诉讼代表人的委托代为诉讼行为的人。
只有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才可以成为原告。大强作为源源的父亲,应该向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孩子支付抚养费,因此,本案的利害关系人是源源,而不是小枚。因此,本案的原告只能是源源。但是源源没有诉讼行为能力,不能独立为诉讼行为。精神健全的成年人既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又具有诉讼行为能力。但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却只具有诉讼权利能力而不具备诉讼行为能力。为弥补这些特殊人群的缺陷,法律特别设立了法定代理人制度,由法定代理人以当事人的名义,代替当事人为诉讼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由当事人承担。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是其父母,无父母的,则是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或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人;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为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有监护能力的其他人。源源作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是其父母,因此次纠纷是在源源和其父亲之间发生的,其父亲虽然也是源源的法定代理人,但不能代理源源与自己打官司,因此,只能由源源的母亲小枚代理源源进行诉讼行为。当然,小枚如果不精通法律的话,也可以自己的名义聘请诉讼代理人,由其代为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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