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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规讨债】什么是案件的专属管辖?

    发布日期:2020-08-30 10:52  浏览次数:

    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一种特殊的管辖,即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准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这被称为案件的专属管辖。
    例如,张大民居住在北京市西城区,1999年,大民的父亲去世,遗留两间私房,位于北京市崇文区。2000年,该房屋过户到大民名下。2001年3月,家住东城区的张小力找到张大民,说在1999年张父临死前已将这两间私房卖给自己,双方签有合同,张父收了价款。后因自己临时出国,没有来得及办理过户手续。回国后,知道张父已死,特地告知张大民该房屋属于自己所有,如果有异议,小力将向法院起诉。
    本案特殊之处就在于双方争议的标的是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张小力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话,必须向不动产所在地,也就是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住所地,也就是张大民所在的西城区法院没有权力管辖。这种管辖被称为专属管辖。与此相似的还存在下列案件,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下列案件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遗产中有不动产的话,一般以不动产作为主要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