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中还有很特殊的一种情形,即合同纠纷允许当事人约定管辖。而约定管辖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管辖。
大力家住北京市东城区,是一名经营建筑材料的个体工商户,2001年12月,大力与南京A公司签订了建筑材料买卖合同,规定合同履行地为北京市西城区。合同中双方约定,如有纠纷由乙方即A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后来,大力按时交付了货物,而A公司却没有按期支付货款。大力一怒之下,向合同履行地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状告A公司。但是,西城区法院工作人员看了合同的复印件后,却告诉大力,这件案子本院不能受理,大力只能去南京的法院起诉。大力很奇怪,不是合同履行地与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可以吗?为什么非让自己跑到南京去不可?
大力的疑惑是有道理的。一般来说,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法院都可以管辖。但是,法律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种管辖被称为协议管辖。如果双方对管辖有约定,以约定为准;没有约定的,才遵照法定管辖。但是,在进行管辖约定的时候,需要注意,该种约定必须是明确的,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未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关于专属管辖,我们会在下文中讲到),否则该约定无效。因为大力与A公司在合同中已经约定了管辖法院,该约定是有效的,因此,只有A公司所在地的法院才有权管辖,而西城区法院就没有管辖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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