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立案阶段,法院工作人员对案件的审查没有进入实质性审理阶段,在管辖方面可能会出现不当的情况。在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当事人可以向受案人民法院提出排除该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的意见或意思表示,这种当事人对受案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所提出的异议就被称为“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只能由当事人提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均无权提出
(2)提出管辖权异议只能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前提出。一旦被告提交答辩状,就等于承认了该法院的管辖,不得再就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
(3)管辖权异议只能由正在受理案件的法院处理,当事人既不能向其他人民法院提出,也不能向其他行政机关提出管辖权异议,且管辖权异议只能向最初受理案件的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在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特殊程序中都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4)提出管辖权异议可以采取书面方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为便于法院审查,以书面方式为好。
法院在收到符合条件的管辖权异议后必须作出处理
(1)如果该异议成立,法院就会依法作出裁定,将已受理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2)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受案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当事人不服该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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