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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规讨债】什么是劳动争议事件?

    发布日期:2020-08-30 10:54  浏览次数:

    劳动争议也称为“劳动纠纷”,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所发生的争议。目前,在法院的审理中,劳动纠纷都是放在民事纠纷之中,由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审理。但是,劳动争议是一种比较特殊的纠纷,与普通的民事纠纷有一些区别。
    周炳是某县食品厂单位职工。2001年1月,他从原承包该县食品厂糕点车间加层工程的汪一处得知,汪在承包该工程期间,送给该厂厂长潘二现金11000元及火腿、香烟等物24周炳就将该问题和其所掌握的其他问题,写信向该县监察局举报潘二的受贿行为。县监察局核实后认为,举报信上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遂移送该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县检察院侦查查明,周炳举报潘受贿11000元是汪一故意捏造的(汪已受到刑事追究),故于2001年6月18日对潘受贿一案决定撤销。同年6月20日,该县食品厂以周炳“怀着个人目的,私自非法调查他人受贿材料,使其厂长受到不应有追究”等为理由,作出开除周炳公职的处理决定。周炳对此很不服气。
    案件虽然牵连比较多,但实际上周炳不服的是该县食品厂开除其公职,发生的争议是周炳与该县食品厂关于开除职工的争议。该争议涉及到职工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属于劳动争议。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为:用人单位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用人单位内设立,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在人民法院内部,则由民事审判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但是,我国劳动争议的种类很多,目前还不能把所有的劳动争议都纳入法制化轨道,并非所有的劳动争议都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获得解决。这些劳动争议机构都有定的受案范围。
    按照法律规定,目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有如下几种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这里的“国家有关规定”包括劳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这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包括因执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之间,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之间发生的争议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也属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按照法律的规定,周炳与某县食品厂之间关于开除职工公职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受案范围,因此,周炳不服单位将其开除公职的决定时,如果与单位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就是说,在发生了劳动争议后,如果协商不成,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解决时,需要看一下该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机构的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