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张与老李是同一家工厂的退休工人,两人关系一直紧张。一日,老张与老李因小事发生口角,进而双方厮打起来,老张被推下楼梯,造成轻伤。一气之下,老张将老李告上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双方各执己见,争论不休,因某个证据尚需鉴定,法官确定了第二次开庭日期。但当老张精心准备时,突然接到法院的裁定,因老李精神分裂症发作,丧失诉讼行为能力,需要确定法定代理人,因此中止诉讼。老张一看可傻了眼,这个案子到底能不能审啊?自己的医药费要找谁去讨呢?
老张大可不必担心。诉讼中止并不是法院不再管这件案子了,而是指民事诉讼程序的中途暂时停止。在庭审过程中,会发生许多意外事件,其中某些突发事件,会导致诉讼程序的中途暂时停止。根据法律规定,造成诉讼程序中途暂时停止的原因有: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如果继承人表示愿意继承则发生诉讼权利义务承担事实,继承人以新的当事人身份进入诉讼;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则诉讼不宜再继续进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不可抗拒的事由是非人力所能预料抗衡的事由,如地震、洪水、塌方造成交通中断,致使当事人无法出庭。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可以避免重复劳动或在相同问题上出现矛盾的判决。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原诉讼程序继续进行。诉讼中止使用裁定书。诉讼程序继续进行时,原中止裁定自然失去法律效力。
因此,老李在诉讼进行过程中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必须确定一个法定代理人。而根据法律的规定,能够成为其法定代理人的包括其父母、妻子和成年子女,而确定到底由谁来担任他的法定代理人有一个过程,暂时停止诉讼程序也就势在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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