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可能会疑惑简易程序到底“简”在哪里呢?这需要同一审普通程序做个对比。
(1)起诉方式简便。根据法律规定,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不附加任何条件和限制。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告必须是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才可以口头起诉。
(2)受理程序简便。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审判人员经过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而按照普通程序的规定,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有7日的立案审查期。
(3)传唤当事人、证人的方式简便。根据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可以电话通知、口头通知、托人捎信以及通过广播等灵活方式,传唤当事人、证人,传唤的时间也不受在开庭前3日通知的时间限制。
(4)由一名审判员单独审理,书记员担任记录。必须注意的是,如果由审判员自己审理、自己记录就是违反法律规定了,更不能由书记员代替审判员审理案件。而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则必须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完全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5)审理程序简便。按照法律规定,简单的民事案件不定要经过审理前的准备阶段,不一定发公告,对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先后顺序也不受限制。而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阶段和顺序进行。
(6)审结期限较短。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这是因为简单的民事案件不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人力去调查取证,就可以查明全部案件事实。而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则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如有特殊情况还可以依法延长。简易程序案件的审限则不能延长。
以上是简易程序最主要的特点,因为这种程序在基层法院应用较多,所以掌握这种程序的基本特点有利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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