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东诉被告王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区人民法院判决后,原告陈东不服,与其子陈小东商议后,由陈小东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告知陈小东,上诉只能由参加第一审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提出。陈小东辩称:自己虽然没有参加第一审诉讼活动,但房子买来是给自己当新房用的,自己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坚持要求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遂用裁定驳回陈小东的上诉。
二审人民法院并没有做错。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根据这一规定,有权提起上诉的人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第一审法院判决直接确认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有权提起上诉。
从本案看来,只有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陈东与被告王新有上诉权。陈小东作为原告之子,虽然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经过其父委托,可以成为代理人,但他并非一审中的当事人,因而不具有上诉权,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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