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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法催债】上诉可以撤回吗?

    发布日期:2020-08-30 15:07  浏览次数:

    王斌与妻子郑颖2001年3月15日经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云予离婚,他们5岁的女儿王阳由郑颖抚养,王斌每月支付200元的抚养费。王斌认为法院确定的抚养费过高,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受理此案后,法官亲自到王斌的单位和其所在街道居委会了解他的经济收入情况。经了解王斌每月的收入为4000元左右,并无其他的负担,而在一审中三斌欺骗法官其月收入只有1000元。因此王斌负担每月200元的抚养费不是太高,而是过低。经过开庭审理,王斌感觉法院可能要判决增加抚养费,于是向法院申请撤诉。二审法院经过审查,裁定不予撤诉。三斌感到不解,起诉和撤诉都是当事人的权利,为什么法院就不允许自己撤诉呢?
    撤诉是法院赋予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基于当事人享有处分权,既然他有权上诉,也就有权撤回,这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具体表现。但是当事人的处分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也就是说,在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之前当事人可以提出撤诉的申请,但是否允许,则需要经二审法院审查后予以裁定。如果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存在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等情况,第二审人民法院即应不予准许撤诉,仍要接上诉程序进行审理,以便作出合法的裁判,这是国家干预原则在诉讼中的体现。二审程序是改正一审裁判的途径之一,对上诉人的撤诉,二审法院完全有权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许上诉人撤诉,这是当事人的处分权与国家的干预权的辩证的统一,不能认为撤诉权是上诉人的,人民法院就不能干预。
    本案中,一审法院判决王斌每月给女儿200元抚养费是受王斌的欺骗所致,上诉人王斌提起上诉是为了再减少给女儿的抚养费。当其看到二审法院不可能支持其上诉请求时,就申请撤诉。二审法院根据调查了解到的实际情况,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出发,裁定不准予王斌撤诉的作法,无疑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