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军最近心里有点烦,事情是这样的:今年上半年,王军和妻子刘丽感情不和,两口子到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家中两居室房子归刘丽,孩子由王军抚养,刘丽补偿王军人民币10万元。离婚后,王军搬出了原来的房子,但刘丽却一直没有将10万元钱给王军。三军又找了一个对象,两人商量好明年五一结婚,王军急需钱装修新房,再三托人向刘丽要钱,刘丽总是以没钱推拖。有人给王军出主意让他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王军于是到了法院,法院的同志却说王军手里拿的离婚协议不属于人民法院的执行范围。
法院的做法是正确的,因为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只负责执行下列生效的法律文书:(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由此看来,一份法律文书要想得到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必须具备这样几个条件:(1)属于上面所说的几种法律文书之一;(2)该法律文书已到履行期限;(3)有可供执行的内容。王军和刘丽的离婚协议由于是两人私下签订的,不是法律文书,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王军若想要回自己的钱,还必须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待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刘丽仍然不履行,他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然,此时法院执行的是生效的判决书而不是他们之间的离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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