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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法催债】向哪一个法院申请执行?

    发布日期:2020-08-30 15:15  浏览次数:

    老李向县金谷油厂送了20吨大豆,每吨1600元,共计32000元,双方约定2001年8月15日油厂付清全部货款32000元。到期后,油厂却说老李的大豆有质量问题,拒不付款,老李一气之下告到了县人民法院,县法院判决油厂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全部货款。油厂不服,上诉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油厂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15日的期限很快就过去了,油厂仍然没有自动履行,老李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又不知道该上哪一个法院申请。
    老李所碰到的问题实际上就是法律上所说的执行管辖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执行管辖是这样规定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一般而言,不管作出生效判决和裁定的是哪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由一审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如果有一审法院不便执行的原因,比如存在地方保护主义,才由上级法院执行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执行。法律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考虑到一审法院往往距离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较近,更有利于及时全面地执行。根据法律以及有关司法解释,还要遵守以下规定:1.人民法庭审理结案的,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2.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至于是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哪一级法院,还要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确定。
    因此,老李手中所持生效判决书虽是地区中级法院作出的,但是由于一审法院是县人民法院,老李仍需到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