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画家方某出国前将自己所作的山水画10幅交其侄子刘某保管。刘某不学无术,欠下巨额赌注,讨债人络绎不绝。为避免被讨债人“放血、卸腿”,其妻吴某想到方某寄存于家里的几幅画,遂对刘某说,何不将画卖掉还债?刘某虽知画是方某命根子,但事已至此别无他法。刘某找到俞某,将其中5幅画以5万元卖给俞某,10天之内交钱交画。同时经人介绍与古某谈妥并订协议,准备将一幅“长江三峡图”以10万元成交,也在10天内交钱交画。方某突然回家得知刘某所为十分震怒,坚决不同意将自己的画出卖。在刘某夫妇的哭请下,同意卖给俞某的画不收回,所得款项归刘某。至于“长江三峡图”因是自己艺术的结晶,方某坚决不同意出卖。刘某将此讯告知俞古二人,俞表示同意,但古某坚持一定要购买此画,如刘某不交画,将状告刘某。
此案是典型的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案例。对于本案中合同的效力,依《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应为效力未定。即合同虽已成立,但还不能生效。其生效的前提必须是事后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了处分权。本案中,刘某未经方某同意,擅自将方某交给他保管的画以自己的名义卖给俞、古二人,是处分了他人的财产,属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两协议达成后,并未正式生效。但其与俞某买卖5幅画的合同因得到了方某的追认,因而一经追认就具有溯及力,合同从成立时起生效,但该合同的当事人应为方某与俞某,刘某只是方某的代理人而非合同当事人。至于卖给古某的画,因未正式交付,古某并未正式取得该画,故该画的所有权仍属方某,同时对于刘某对该画的处分行为,方某明确不予追认,故该协议在方某明确表示不同意出卖之时起无效。因此,古某要以他与刘某的协议为依据提起确认之诉的请求就不会得到满足,当然他可以请求刘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因信赖合同有效而支付的合理费用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