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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讨债】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20-09-01 16:48  浏览次数:

    按照《合同法》第52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无效合同,自始即无法律约束力。
    玉泉公司、怡新公司和恒达公司共同组建了恒新达公司,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公司成立后,三家通过协商,将经营权承包给玉泉公司,玉泉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以恒新达公司的名义将五星公司一块地以高出市场通常价格38%的价格购入,五星公司在收到价款后,又采用赠与方式将300万元汇人玉泉公司的账上,怡新公司和恒达公司知道此事后,以自己和恒新达公司的名义对玉泉公司和五星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认定玉泉公司与五星公司土地买卖合同无效。
    此案是典型的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玉泉公司与五星公司签定的土地买卖合同,从表面上看是恒新达公司与五星公司自愿签定的合同,但实际上是玉泉公司借助操纵恒新达公司的便利,以超出市场价格38%的价格从五星公司购买土地,而后由五星公司将300万元以赠与方式反馈给玉泉公司。这明显的是两家公司恶意串通共同损害恒新达公司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在这里,对恒新达公司利益的损害,实际上就是对恒达公司和怡新公司合法权益的损害。因为对公司的亏损最后承担责任的,将是履行了出资义务的恒达公司和怡新公司这两个股东。当该合同被认定为是恶意串通的无效合同时,依《合同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将自己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此案当事人取得的出卖土地的价款是恒新达公司的财产,因此应返还给恒新达公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