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4条、第15条、第16条的规定,侵权所致损害的内容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生命健康权。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一、损害人身的行政侵权行为的产生
①因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所致人身权的损害。
拘留是指行政拘留,即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实施的短期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形式。它是行政处罚种类中最为严厉的一种。由于拘留是以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为手段的惩戒措施,所以法律对行政拘留的机关资格、拘留的条件、程序以及期限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行政拘留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裁决,如果乡联防队对参加赌博的村民实施拘留,则属越权或处罚主体不合格,因而造成违法拘留损害当事人的人身权。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有:劳动教养、收容审查,强制治疗与强制戒毒、强制遣送、强制传唤、行政扣留及其他强制措施,上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措施的作出,假如存在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未遵守法定程序等问题,就可能造成相对人人身权的损害。如:郑某诉某市公安局收容审查侵犯人身权一案,原告郑某系福建省某市区人,1990年4月间,郑某与江苏省某市某村的张某签订了近三万元的购货合同。张发货后,郑某迟迟未汇货款,张多次催款未果,遂向某市公安局报案。市公安局派人至福建省某市某区以郑某诈骗为名将其收容审查。该案中,郑、张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理应由民事法律关系调整,而某市公安局却以诈骗为名对郑采取收容审查的行政强制措施,这样对处理实体上缺乏法律依据,这种滥用和超越职权的行为,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1989年3月5日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中规定:“对经济纠纷问题,应由有关企事业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公安机关不要去干预。更不允许以查处经济犯罪为名,以收审、扣押人质等非法手段去插手经济纠纷问题。”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定》,该决定取消了合同管理机关对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权明确规定:“经济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依照上述规定,处理经济纠纷案件的职权属于有关企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无此职权。另外,国务院1980年2月29日《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第三条规定,收容审查的对像仅限于“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或者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嫌疑需收容查清罪行的人。”对上述两类人以外的人,则不属于收容审查范围,公安机关也无权对其采取收容审查措施。由此可见,本案中,某市公安局对不属于收审对象的郑某采取的收审措施,因超越职权范围,造成了对郑某人身权的损害。
②因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所致人身权的损害。
③因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这行为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实施或唆使他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其本身并不是职务行为,但却与职务行为密切相关,或者是执行职务运用的手段,或者是假借职务之便实施的,或者是在执行职务的时间或场所实施的。假如,王某因调戏妇女而被带到公安派出所,刚到不久,便有一警察从外面进来,看到王某态度不好,便踢了王某一脚,不想却造成了王某脾脏破裂。由于该行为是在执行职务场所与时间内实施的,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属行政侵权行为引起的。
④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与死亡的违法行为。
二、行政侵权所致的财产权的损害
违法行为的产生有下列几个情况;
①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②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行为。
③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行为。
④违法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如:因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保护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或者对于受害人要求行政机关保护其财产权的申请不予答复,致使他人将受害人财物毁损,这属于行政机关的违法,不作为致使受害人财物损害的情形。
(3)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权所致人身权与财产权的损害。
具体包括:
①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权在侦查犯罪的过程中作出刑事拘留决定的机关分别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以及人民检察院。上列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②有权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③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对无罪的人作出错误判决的。
④公安、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等职能机关作出刑讯逼供、殴打或者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⑤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错误采用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执行错误所造成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
上列违法侵权过程中所致损害的内容可以是人身权,可以是财产权,也可以是两者同时构成。如经济犯罪案件中,人抓错了,财产没收同时也就错了。构成对公民人身权及财产权的双重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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