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合法收账 > 问题解答 > 正文

    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几方面?

    发布日期:2020-09-22 18:19  浏览次数:

    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也就是受害人取得国家赔偿的条件。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构成国家赔偿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①侵权主体必须是一定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就是说,各政党、人民团体、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国营企事业单位如果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构成国家侵权责任赔偿。受害人只能根据民法通则或其他法律向上述各有关机关请求赔偿。但是,并不是所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例如清洁工)实施侵权行为都应依照国家赔偿法承担赔偿责任,也并不是只在编的、领取国家固定工资的人员实施的侵权行为才有可能依照该法承担赔偿责任,被国家机关临时委托和聘用的人员在实施受委托的职权时也有可能依照该法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公安派出所聘用的联防队,虽不属国家机关在编人员,但其在执行受委托的公务时,行使的是国家委托的权利,倘若该联防队员在执行公务中,因违法行为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需要赔偿的同样构成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的侵权主体。
    ②侵权行为必须是在行使国家职权中发生的行为。即只有侵权行为是在行使公共职权中发生的或者与行使公共职权有直接关系的情况,受害人才能依照国家赔偿法请求国家赔偿。这就意味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受害人不能依该法向国家请求赔偿。如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下班以后,与他人发生斗殴,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只能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向该工作人员请求民事赔偿。但是,只要是国家工作在执行公务,即使该工作人员为了泄私愤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的,需要赔偿的,仍应由该工作人员所在的国家机关先行赔偿,然后国家机关再向该工作人员追偿。
    ③必须有法定的损害事实发生。损害事实是承担任何侵权赔偿责任的要件之一,同样也是承担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的要件之一。但是,损害事实的确定,要注意三个问题:一是损害的必须是合法权益,也就是说损害的必须是受法律保护的人身权、财产权。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到损害的是不法利益、不当得利或其他不受法律保护的财产,该受害则无权依照国家赔偿法请求赔偿。二是损害只是一定范围的损害,并不是所有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损害都可以要求国家的赔偿。例如,对名誉权、荣誉权、名称权等精神权利的侵害,就不能要求国家赔偿。只能通过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途径解决。三是损害原则上已经发生或已经客观存在,也包括必然发生的损害。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赔偿限于直接损害,而财产的间接损失不予赔偿。例如:某服装个体户新进一批牛仔服,被某卫生防疫部门误定为夹带传染病毒的旧衣,予以查封销毁。该个体户的损失由卫生防疫行政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但赔偿的范围仅限于该个体户的实际损失。该个体户服装销售可能带来的间接利益,不在赔偿范围之内。
    ④致害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这里的违法,不能仅从狭义上解释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它包括违反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文件。致害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也就是说,假如致害行为是合法的,即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受害人也不能请求国家赔偿。一般来说,如果某些合法的职权行为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蒙受了特殊牲,该受害当事人可以依照某些特殊法律的规定请求国家补偿。如果政府职能部门根据政府制定的合法有效的对外公开发布的关于进行城市规划建设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市民拆迁房屋。此种情况下市民并无过错,但必须牺牲一部分利益,市民的损失只能要求国家补偿。致害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就是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的正当防卫等合法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害,国家不承担法律责任。但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国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即赔偿责任。
    ⑤损害事实必须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的行为所造成的。也就是说职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因果关系是任何侵权赔偿责任的要件,否则,致害人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