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影响,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不良后果的一种补救措施。
恢复名誉,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因其行为侵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誉,所承担的影响所涉及范围内将受害人的名誉恢复至未受侵害时的评价的责任方式。
根据《赔偿法》第30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3条第(一)、(二)项、第15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受到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是非财产性的责任方式。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补救方式,原则上坚持在什么范围内造成侵害,就在什么范围内消除不良影响或恢复名誉。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主要是针对那些仅利用赔偿金或其他财产形式予以赔偿仍不能足以弥补受害人沉重的心理负担和精神痛苦的侵权损害。具体有下列几项:
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造成损害的;
②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造成损害的;
③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
④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
⑤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手机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