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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赔偿请求人的范围包括哪些?

    发布日期:2020-09-22 18:28  浏览次数: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6条、第18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的范围包括: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自然人。不管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如何,只要具备赔偿请求人资格,均可成为赔偿请求人。如某行政机关在执行公务中侵害某公民的利益,该公民则可以其被损害的部分向该行政机关提起国家赔偿,该公民即是国家赔偿请求人。
    公民作为赔偿请求人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起国家赔偿,这是一般情况,还有几种特殊情况,其请求权依法由他人代为行使。
    一、当受害人由于年幼或其他原因无法有效、适当行使要求赔偿权时,其法定代理人可代为行使。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条规定,不满10岁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上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其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兄、姐;
    会士
    ③关系密切的其他家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没有上列监护人的,由其父母所在单位或本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
    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由下列人员担任: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亲属;⑤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上述情况下的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都可依法代理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行使国家赔偿请求权。
    在现实中,还会遇到赔偿请求权人死亡,其权利如何行使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可作为赔偿请求人。
    继承人,是指继承死者遗产的人,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为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从请求国家赔偿的角度来说,如果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则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具有赔偿请求人资格。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才具有赔偿请求人的资格。遗嘱继承人是指按死者生前的遗嘱而取得继承遗产的人,在遗嘱继承中,只有被指定的继承人才具有赔偿请求人资格,其他人则不具有。
    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是指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亲属或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亲属。这里所说的亲属则指因婚姻、血缘和收养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亲属有远近之分,近亲属在我国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远亲属如伯、叔、姑、舅、姨等。根据法律规定,具有赔偿请求人资格的亲属必须是与死亡的受害公民有扶养关系的亲属。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独立财产,依法设立,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国家《赔偿法》规定,受害的法人有权请求国家赔偿。
    当赔偿请求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时,如果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分立、合并或者兼并而终止,例如,与另一企业合并成立了新法人或者被另一企业兼并,或者分立为两个法人,赔偿请求权可以转移为随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
    但必须注意,下列几种情况不发生赔偿请求权转移: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行政机关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不发生赔偿请求权的转移。因为:
    ①如果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接受了处罚,根本没有赔偿请求权的行使问题;
    ②如果不服处罚,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赔偿诉讼,这时,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的合法性受到了怀疑,有可能被人民法院撤销,处罚的法律效力实际上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不能认定这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终止,它仍旧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赔偿请求权,也不产生请求权转移的问题。
    ③如果处罚已被确认为违法,则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根据国家《赔偿法》第4条的规定提起赔偿诉讼。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破产,也不发生赔偿法请求权转移的问题。在企业被宣告破产但破产程序尚未终结时,破产企业作为企业仍然存在,依照《破产法》,它仍然有权就已发生的权利取得财产。破产企业如果曾受到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侵害,在这个期间依旧享有诉讼权,有权请求国家赔偿。破产企业如果不行使这一权利,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依照破产法第39条的规定,该企业应当注销,而不是合并或兼并,因此也没有承收其权利的法人,发生不了赔偿请求权转移的问题。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主管行政机关决定撤销,也不发生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情况。因为:
    ①如果该企业没有异议,依照《民法通则》第47条规定,应当由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在清算期间仍旧可以请求行使赔偿请求权,在清算程序终结后,一般说来,应当注销该企业,因此也不产生赔偿请求权转移。
    ②如果该企业认为主管机关的撤销决定侵犯了他的法定经营自主权,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同时也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在公民、法人以外的受害的其他组织也可成为赔偿请求人。这里的其他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条件,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者经济组织。这种组织一般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它不一定具有独立的财产、营业机构和组织章程,只要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准许其进行某种业务活动即可成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在我国是实际存在的,它们在从事相关的经济活动或社会活动的时候要接受国家机关的管理和监督,其权利被侵害,产生赔偿纠纷是很有可能的。应当允许这些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请求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