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请求人为多人时,如何参加诉讼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于这种诉讼中的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应当由诉讼代表人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诉讼代表人是多数当事人推选或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商定或人民法院指定的当事人,他根据法律和当事人授权进行的诉讼行为对其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诉讼代表人不同于法定代表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不是因为进行诉讼的需要而产生。而是依其职务产生,例如,一个企业的厂长是该企业法人进行诉讼的当然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就是法人进行诉讼,无需法人特别授权。诉讼代表人也不是诉讼代理人,而诉讼代理人,代表人自己就是当事人,而诉讼代理人则是代人进行诉讼的人。
诉讼代表人的产生有特定条件,即必须是赔偿请求人一方为多人,并且提起了诉讼。诉讼代表人的产生有三种方法:
①权利人推选;
②人民法院与权利人商定;
③人民法院指定。这三种方式不能任意选择,应当依次进行,不得超越,使用第一种方式推选不出代表人,才能使用第二种,前两种方法不行,才使用第三种。
诉讼代表人的诉讼权利一般由两个因素确定:
①必须有当事人特别授权才能行使的权利,这些权利有: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对方当事人和解。
②除前述权利外,只要代表人已经产生并在起诉状中写明,代表人即可行使其他权利,如辩论、申请回避、提出证据等。
诉讼代表人行使诉讼权利、进行诉讼行为,对全体当事人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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