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警械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①使用武器、警械的人,必须是法律、法律规定允许使用武器、警械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有权使用武器、警械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人民警察、海关工作人员和军事设施管理单位的值勤人员。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无权使用武器或警械。
②必须是在法律、法规规定所遇到的情形下,按规定的要求使用武器、警械,包括抢支、警棍、警笛、手铐、警绳和其他批准列装的武器和警械。根据《人民警察使用武器警械的规定》,人民警察在执行行政管理公务时,遇到规定的三种情况之一的才可以开枪射击,使用警棍、警笛时也必须遇有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海关工作人员执行缉私任务时,只有遇到规定的情形时,才可以开枪射击和使用警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规定,军事设施管理单位的值勤人员在执行保卫军事设施安全任务时,遇到危及军事设施安全或值勤人员生命安全等紧急情况下可以使用武器。
根据上述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对违法犯罪分子开枪时,除遇到特定紧迫的情况外,应当先进行口头警告或鸣枪警告,违法犯罪分子一有畏服表示,应当立即停止射击。在使用警棍制止违法犯罪时,应当以制服对方为限度。当对方的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即停止使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行政管理公务时,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根据,或违反法律、法规有关使用武器、警械的规定使用武器、警械,并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结果的,行政机关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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