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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托收承付法

    发布日期:2019-12-11 11:15  浏览次数:

    欠款客户有些是故意拖债、赖帐,而有些则非出于本意,或因为机构改革,新领导上任,对企业的情况有一个熟悉的过程,而无暇顾及企业的债务;或因为买卖双方未能就某些存在影响债务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遂无法清偿债务;或欠债客户认为尔债的原因完全是由于卖方违约造成的,责任应由卖方承担;或欠债的原因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对方不承认欠款。
    如是买卖双方相距遥远,信息沟通较难,卖方从其他途径又较难了解到买方对欠款的以上态度和原因,不妨采用“托收法”来清欠债务,“托收法”即卖方委托其所在地的开户银行向欠款单位所在地的开户银行收取所欠款项的方法,这是利用金融手段收取款项的一种办法。按照我国金融法律的有关规定,银行不仅具有货款结算功能,而且具有银行监督功能,银行对正常的业务往来应积极办理,而对货款长期未清欠的客户应该提醒、催促其早日结清货款,对于对方寄来的委托收款的通知书,应认真核对,及时通知欠款单位结清货款,对于欠款单位没有任何正当理由无理拒付的,银行在多次催促的情况下可以强行划款。
    企业在通过开户银行进行委托收款时,应准备好有关资料,这些资料包括:欠款单位的帐号、所欠金额、有关凭据及说明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基于正常业务需要也有可能更换开户银行及帐号;也有的企业为了逃避债务,达到赖帐的目的而更换帐号;有的企业在多家银行开有帐号;有的企业设明”、“暗”两种帐号,“明”的帐号上无钱或很少钱,资金都在“暗”的帐号上流动,由于这种“暗”的帐号背着债权人,给债权人的讨债活动设置障碍。对于这种更换帐号或设“明“暗”帐号的情况,讨债人员应有充足的思想准备和采取相应的对策。一般来说,企业若有业务活动就会使用到帐号,所以即使原有的帐号更换,讨债人员仍能够通过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探听到这个帐号。而且,企业设“明”暗”两种帐号及设多个帐号虽然在实践中非常普通,但是违反金融法规的
    在讨债人员准备的资料中还应包括“有关凭据”,这种凭据应包括:哪一年发生的业务往来(合同、协议)发货品种、数量多少、收到货款多少、尚欠多少货款,并附上希望对方协助执行,尽早承付之类的话。
    讨债人员把这些准备好的资料提交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委托银行审核无误后,就应向对方开户银行要求承付从而完成了“托收法”这一讨债方法。
    对于“托收单”,欠债单位一般有以下几种态度:
    1、承付欠款或者部分承付;
    2、置之不理;
    3拒付并说明拒付原因
    关无论结果怎么样,通过“托收法”,讨债人员可以了解到对方的态度。承付欠款当然最好不过,但对方若“置之不理”或“拒付”,我方可以通过其“拒付”的说明了解到欠债的原因,从而针对其提出的问题对症下药,制定下一步的讨债对策;收集更多的证据,并能使诉讼时效延长。
    “托收法”也应该制度化、定期化,有关资料及其复印件应及时归入客户档案。
    “托收法”是讨债手段中的一种,在使用时应做到有的放矢,并配合其他讨债方法一齐使用。实际中往往因欠债单位的帐号已改,地址、电话也相应改变,又无法从其他途径了解到欠债单位新的帐号,这个时候就无法使用“托收法”。同时,虽然法律规定银行具有监督企业的功能,但由于缺乏强有力的保障措施,银行往往不愿意强行划款,这都是讨债工作中需注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