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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讨债务调解法

    发布日期:2019-12-11 11:17  浏览次数:

    欠债单位正如人一样是处在社会生活中,它与某些机构、某些经济实体或个人之间总存在着一种上下级或业务或私交等方面的关系,这些关系可能能左右欠债人的某些行为,讨债人员如果能抓住这种关系,利用这种关系为讨债活动服务,其目的也有可能达到。调解就是这种关系中派生出来的一种讨债方式。
    调解是继协商后另一种常用的讨债手段之一。调解是在由债权债务双方认可的、对双方有权威的、威望的、具公正信誉的第三者的主持下,协调双方各自的合法权益和分担各自相应责任下的损失,在取得债权债务双方的同意下,达成某种对双方具有一定约束力的意见的解决债务纠纷的种方式(这里不包括法院及经济调解中心所做的调解,也不包括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及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所做的调解)。由于这种意见是由对双方有权威的第三人主持调解下又征得双方同意而达成的,所以易于执行,又不易伤感情。
    债权人在实践中应如何运用调解方式来达到目的呢?
    第一步:讨债人员在以调解方式解决双方之间的债务纠纷前,应对欠款客户档案所包含的内容反复阅读研究,力求搞清双方的业务往来的始末,欠款由何种原因造成,有关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第二步:寻找和确认合适的第三者作为居中调解人,向调解人介绍债务纠纷的由来、状况;双方企业的性质、经营状况;债权人因债务人的拖欠货款而造成的影响等。并通过调解人向债务人通报相关情况,取得债务人对调解人及通过调解人对债务纠纷调解的认同,确定调解的时间、地点;是否需其他人员参加;拟定调解程序等
    这是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双方债务问题的关键性的一步,它的“关键性”体现在:选择为双方所同意和确认的调解人是通过这种方式取得成功的必备因素,这个调解人对双方的权威性越大,成功的希望也越大。所以,双方或单方必须重视这一步,慎重选择调解人
    第三步:按拟定好的时间、地点、程序,调解人召集债权人、债务人参加实质性的调解过程。在这一步里调解人的调解能力即权威性就具体地体现出来。
    第四步:调解达成协议,双方认可,签字盖章。
    第五步:债权人、债务人按调解协议执行调解结果在调解的全过程中,寻找和确认合适的调解人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寻找得合适,将使调解更具权威性,达成调解的时间缩短,执行起来容易,反之则“事倍功半”,甚至达不成协议。在实践中,选择调解人有以下几种方法:
    (1)双方的业务主管或上级领导机关作为调解人,包括公司或集团公司总部、共同的股东单位、经委、财政部门、外经委、中央一级的上级机关等。除此之外,业务监督部门,如银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等也可作为调解人的候选范围。另外,政府头面人物等以个人名义也可以做为调解人
    选择以上所列的机关、单位及个人做为债务纠纷双方的调解人是基于这些组织或个人对债务纠纷的双方或单方有着某种行政领导、业务主管、资金供给等等关系,由此而产生某种约束力量,是当然的权威体现。特别是在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尚未达到,政府、主管与企业的关系尚未完全脱钩的情况下更为必要。如果债权人、债务人都属同一系统都由同一上级领导或同一业务主管领导,双方的债务通过这种调解人往往能得到妥善解决。
    还有一种现象时有发生,就是违约欠债的原因来自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因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的错误指挥,原材料、资金的供给不及时或短少等,那么,做为调解人的上级主管部门一方面通过调解活动促使双方达成和解,方面也得到教育,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讨债人员可通过其法定代表人向有关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反映欠款客户拖欠货款的数额,形成过程等情况,取得其支持,并由其通知欠款客户,在取得欠款客户的同意下充当双方的调解人,倾听双方的意见,平衡双方的利益。
    作为双方债务的调解人,上级领导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业务监督机关等可以通过行政手段敦促债务人还债,由其对债务人进行法制教育,对于债务人无理拒付的行为应加以批评;对于引起债务纠纷的原因较为复杂,买卖双方各有违约的情况,则需调解人认真倾听纠纷的细节、焦点,审议有关证明材料,分清各自的责任及各自应承担的份额;对于由卖方的重大违约行为而引起的债务,调解人应对卖方进行批评教育,驳斥其无理要求。
    若债务人因经营管理上的问题而拖欠债务,其上级领导或业务主管应督促债务人及时进行整顿,改善企业管理,争取早日偿还欠款;若债务人因买空卖空、转包渔利、非法转让、行贿受贿等违约行为而违约拖欠债务,则可以通过其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的干预,打击违约行为,也可使债务人尽早还债。如违约欠款是因债务人履行发生实际的困难,如原材料、燃料等物资短缺,通过债务人的上级领导或业务主管的协助,可望尽早得到解决。
    这种干预,不是行政处理,其方式是通过说服、教育,帮助企业整顿,提供有关帮助,对有关违法、违约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协助企业提高还债能力。
    中发公司的债务清理人员通过债务的清理发现包括短期债务在内,系统内的其他企业、股东单位、股东单位的参股单位等共拖欠其货款达300多万元。债务清理人员通过其上级主管、大股东、董事长等充当居中调解人,督促有关欠债单位还款,达到了较理想的效果。中发公司的参股单位公司的下属合资公司××饮料公司负责中发公司在×市的经销,两家因在市场销售策略、价格、车辆配置、人员等方面矛盾非常大,截止到1992年底×饮料公司尚欠中发公司的饮料款150多万元,后中发公司通过参股单位×公司充当双方债务的调解人,调解人召集双方对引起纠纷的各种矛盾逐一进行调解,并达成协议,X饮料公司也即刻归还了拖欠的货款。
    系统内的各企业相互拖欠货款的现象在整个拖欠货款的数额中占有一定的比例,这种情况往往可以通过其共同的领导机关、业务主管做为居中调解人对双方的债务进行调解,这种方式的成功率也比较高,调解人的权威性往往对双方有一定的作用,既不伤和气,又对双方今后的合作无妨。
    (2) 某些有权威性的政府部门、有影响力的社团组织可做为调解人。在全国的“三角债”处理中,上到国务院,下到地方各级政府,对债务的清理做了大量的⊥作,是这项⊥作取得成功的重要力量。
    (3)民间权威人士也可充当调解人。民间权威人士以其德高望重的身份,各方面包括对债权债务双方特别是对债务人的关系而拥有相当大的权威,通过这种权威,可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对双方施加影响,分清是非,敦促债务人履行其合同义务,及时清偿债务。这种民间权威人士既可包括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司法机关等退下来的老同志,也可包括各级政协、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等。
    (4)通过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的律师充当债务双方的调解人。律师充当调解人,指的是律师不是接受债权人或债务人一方的委托,而只是以个人身份参予调解。律师懂法律,对纠纷的诉讼程序也了如指掌,这样既可以避开繁琐冗长的诉讼程序,又可以以专业法律为双方提供服务,效果是显而易见的。
    律师充当调解人同其他人充当调解人一样都应在充分了解引起债务纠纷的原因之后,召集双方当事人,分清责任,着眼于协调、引导,而双方当事人也往往基于律师的法律权威和以法律角度分析出的谁是谁非的结果而加以认可和执行,由律师出具的有律师签名的调解书对债务人的执行也有一定的帮助。
    (5)可做为调解人的还可包括债权人或债务人的亲属朋友、熟人等,其工作程序及职能与前面所述大致相同在解决了关键性的调解人的选择之后,接着的就是确定调解的时间、地点、程序等事宜,之后即可开始实质性的调解过程。调解的时间、地点因事而异,既可采用规定某具体的时间、地点,由调解人牵头,债权债务双方馑头,也可双方不一定聚首和具体规定某一时间和地点,而视具体情况由调解人分别做双方的工作,实践中以后者为多
    调解是在调解人的主持下进行,虽然其中少不了双方的协商,调解的结果也需双方同意,但与第三节所讲的协商方式是有区别的。调解是以调解人的调解为主,调解人的调解功能起主导作用,在整个过程中,正是通过调解人的调解功能调整债权债务双方各自的利益,解决彼此的纠纷,消除误解,分清各自应负担的责任,而协商则是债权债务双方(而不是调解人)彼此平衡利益,所有存在于双方的矛盾、误解、利益的冲突、责任都需双方通过自身的协调工作得到解
    决。
    在调解过程中,应以“谁的责任由谁来负”为原则,有过错的一方就应承担其过错引起的责任,过错大的承担的责任也大。不应该“和稀泥”或“偏向某一方的利益”,使另一方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实践中,调解人“和稀泥”的情况时有发生,调解人往往对整个业务往来的情况缺乏足够的了解,对引起债务发生的原因分析不够明了,对各自的利益、责任未按实际情况分配而采用你分担一部分,他分担一部分的“和稀泥”的做法,这样的调解结果自然不能服众,即使双方慑于调解人的权威而勉强接受,也不是最好的结果。还有一种常见的错误就是调解人偏向某一方的利益,调解人往往与某一方有某种关系,主观上或客观上与某一方有某种利害关系或个人印象,使其在调解过程中自觉或不自觉地偏向这一方的利益,从而损坏了另一方的利益。
    调解人在经过调解达成某种协议后,还应监督、督促债权债务双方按协议认真履行各自的义务,促使债务得到清偿。由于调解结果得到了双方的认可,执行起来会较多的体现主动性,但也有事后某一方遇到某种困境使执行起来困难或者某一方事后反悔拒绝履行针对这种情况,调解人应及时召集双方碰头,对于确有困难的,可以在新的调解协议中对某些条款加以修改并督促执行,对于某一方反悔而拒绝履行的,应查明反悔的原因,对确有偏差的应及时予以更正,对于无理拒绝执行的,应说服教育,如果无效,再考虑采用其他的方式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