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诉讼手段解决债务问题的前提条件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纠纷必须符合诉讼时效的规定,即应该在已知或应知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的两年内起诉(一般诉讼时效),否则法院将不予受理,如果强行起诉也只有被法院驳回,即表明超过诉讼时效的规定法院将不保护被拖欠人的被拖欠的货款得以回收的权利,丧失了“胜诉权”。
实际生活中由于许多人对于法律这方面的规定不够了解,应回收的债权由于超过了诉讼时效的规定而得不到保护,这种情况下应如何追讨债务呢?
一般来说,虽然时效届满而胜诉权丧失,但债权被拖欠的事实仍然存在,债权人仍可以通过诉讼以外的其他手段追讨债务,债权人可以使用财务追讨、托收承付手段、协商手段、调解手段等其他方法追讨债务,而一旦对方有偿付的意思,更应紧追不舍,并争取公证证明,将对方愿偿付的意思用公证的形式固定下来,这样对方以后想反悔也来不及了,债权人可以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债权人应频繁地展开与债务人的磋商工作,只要对方有所意思表示就应记录下来,以作为将来诉讼的证据




手机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