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合法收账 > 债权债务 > 正文

    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债务

    发布日期:2019-12-11 11:22  浏览次数:

    产品质量不合格既有可能是由于产品“表面缺陷”引起的,也有可能是产品“隐蔽缺陷”引起的,表面缺陷可以从目击或简单的验收看出,隐蔽缺陷则一般是内在的或性能方面的质量缺陷,简单的验收不易察觉。《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规定,产品的外观、品种、型号、规格、花色不合规定的,如果属供方送货或代运的,需方应在货到后10天内提出书面异议;需方自提的,应在提货时或双方商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
    往往有这样的情况,债权人未按法律规定或合同规定的期间向债务人提出产品质量问题的异议,因此就不能按《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就质量问题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那么是不是债权人就丧失了请求赔偿的权利了呢?
    根据法律规定,交付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既属于违约行为,又属于侵权行为,法律上称为“法律条款的竞合”,权利人既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又可选用侵权行为的规定要求赔偿。所以在以上的情况下债权人是可以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