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发饮料公司与贵州民航某公司签订了供应易拉罐饮料的合同,截止到1992年12月底为止,中发公司发现贵州民航某公司在其帐面上反映仍有5万余元的欠款,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归还欠款。贵州民航某公司在答辩中辩称两家的货款早在1990年8月已结清。原来这5万余元的货物,早在1990年已由中发公司派驻贵州当地的业务员陈×调走,并有陈调走货物出具的说明。
这5万余元的货物是由陈×私人调货而未回中发公司报帐冲帐所致,该批货物不知去向,可以就此怀疑这5万余元的货款是由陈×鲸吞的,后来的事实证明了这种怀疑。
长春某商场因中发公司所发饮料的短少而拒付全部价值10万余元的货款,后经多方游说,该商场付清了货款,但扣除了短少货物的货款和中发公司当时派驻长春的业务员黄×在该商场所借的9000元款项,黄×的这9000元借款并未在事前与中发公司商量,纯属私人借款,但这个责任却落到了中发公司的头上,由中发公司承担。
像以上两个例子中的本企业供销或其他人员在客户处私自调货、借款的行为在很多企业都有出现,而后果虽然得不到该企业的承认,却往往只能由该企业承担。
要预防这种情况的发生,需要对企业的人员,特别是供销人员严加管理,制定制度严格禁止本企业的人员在未得到本企业的认可之下在外私自调货、借款,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本企业概不承认。并须把这种要求通知与其有业务联系的所有客户。如果客户在未得到认可的情况向业务员借款,供货单位将不予承认。
必要的时候,这种要求应以书面的形式,盖上公章,分发给各客户,从而尽早堵住这个漏洞。对于犯规的业务员应严加处理,必要时诉诸于法律。
企业现在有一种趋向,就是拖住业务人员的费用报销单,宁可让业务人员向公司借钱。业务人员的业务费用得不到及时报销,只能向公司借钱,这使他们心存不满,认为自己为公司干活,却只能以私人“借”的方式支付业务开销。目前,由于用人制度非常活,“东家不打打西家”的风气盛行,当业务员向公司借得一笔较大的数目的钱时,有些贪心的人就利用这种制度的漏洞,卷款逃走;有些业务员在客户处私自借一笔较大数目的钱隐瞒不报,据为己有。有些业务人员在客户处甚至以借样品、调货为名把货物私自变卖后据为己有
这种现象带有一定的普遍性,企业如何堵塞漏洞,加强对业务人员的管理,协调与各个部门,特别是销售部门与财务部门、总经理或部门经理之间的关系,建立一种既能使业务正常开展,又能调动业务人员的积极性和使正常的业务费用得到及时处理的制度需要企业认真地加以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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