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款物被骗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管理制度不严,用人不慎。企业管理制度的漏洞给经济犯罪造成可乘之机表现在业务人员的管理制度、财务关于借款、报帐、货款回收等的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等。企业用人不填,盲目聘用一些“心术不正”的人进行业务活动,给违法分子开了绿灯。经常有这种情况出现,一些人还未经正式考试和试用,也未办理用工手续,就被一些单位聘为业务员,企业就将空白介绍信、空白发票、盖章的合同营业执照交给该业务员使用。对于业务人员私自向经销单位借款、调货的行为企业也要事先有对应措施,加强与经销单位的联系,严格财务制度和财务记录。在人事管理制度方面,要严格用人登记条款,保证每一条款得到充分、真实的记载,并建立保证人担保业务员制度。
2.销货心切。有些企业由于流动资金不足,或急于推销新产品或积压滞销产品,对找上门的“客户”,特别是购销大户不作相应的了解调查,就“奉为上宾”,客观上给对方行骗提供了方便条件。
3.成交心切。经济交往中有些企业的业务人员总想寻找满足个人分配“奖金”、“提成”、“回扣”或其他私利的机会,成交心情十分迫切,不顾国家、集体的财产可能遭致的重大损失。诈骗分子正是利用业务人员的这种成交心切,疏忽大意、马虎了事、不负责任,而觉得有隙可乘、遂萌生诈骗欲望,并实施诈骗行为。
4.经济犯罪除表现为企业或业务人员的一种犯罪故意以外,还表现为一种过失造成企业国家财产的流失,这种过失即业务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表现为:
(1)轻信合同。不少业务人员认为,只要具有法人资格,持有委托书,经过公证或鉴证的经济合同就能“保险”,违约就可追究到对方的经济责任;有的业务人员对合同知识了解不多,往往对合同象填“空格”一样填数字和文字,而未深入了解其中的含义。业务人员缺少对合同、生产、备货、运输、对方企业的资信等情况的了解,或者敷衍了事,玩忽职守,给一些诈骗分子以可乘之机。
(2)轻信熟人、名称。一些企业的业务人员往往轻信熟人关系进行购销活动。对熟人诺言、不究实情,待由此而造成重大损失时才痛心疾首,后悔不已。目前,企业名称的滥用、乱用的现象仍比较普遍,小企业、小公司挂大企业、大公司的牌子,各种不知何种形式的联营企业大量涌现,不法分子、无业人员也常以某大公司、部队企业,或以“厂长”、“经理”的头衔进行活动。在这种鱼龙混杂的情况下,一些企业、部门业务人员却视而不见,轻信对方有关名称的招牌,结果导致款物被骗或流失。
(3)相互推诿。财产受到损失,有些企业的有关人员相互推卸责任,不釆取积极措施追回被骗款物。有的主管部门,甚至有关执法机关接到报案后,借口案件性质归属不明,而推诿不去查办,致使案件成为“悬案”。有的业务员在货、款被骗后,出于怕承担责任扣发奖金的心态,不及时向有关机关、有关领导报告,甚至在领导觉察追询时还隐瞒真情,希望凭藉个人力量,追索到被骗的款物,由于报案不及时,贻误了企业追回款物的机会
5.法律意识不强。业务人员从事的是与本企业利益有着一切联系的业务,这些业务通过合同等其他形式表现出来则又是一种法律事务,依据法律,这种业务应该遵循一定的规则,按照这种规则行事,这种产生合法的、既定的效果相反将承担法律责任。这种法律的预见性正需要业务人员、企业、个人去熟悉相关的法律,从而使自己的行为及其内容建立在法律的限度内;实践中有些业务人员虽然懂得相关法律,但认为法律太繁琐,束缚了手脚。而一旦发生了款物被骗,有关人员又怕受行政、经济、刑法的处罚,不用法律手段保护本单位的合法利益,不想凭借法律手段挽回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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