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当债务遇到并非人为的原因不可抗拒事件,而且债务人已经尽了最大努力仍然不能履行债务,可以免除相应的债务。
例如,甲纺织厂与乙县百货公司签订500万元购买纺织品合同,订于191年10月一次在乙县交货,合同订立后乙县百货公司先付货款200万元。但是,1991年9月一场大火把纺织厂的厂房、设备、原材料及成品全部烧毁,造成巨大损失。这场大火使纺织厂在短时间内不可能恢复生产,它与乙县百货公司的合同也不能履行。所以,应当允许解除债务关系。
但是,在这里我们所要强调的是,不是所有的“天灾”都可以免除债务。
1.“天灾”的程度也有区别。还以上边这个案例为基础作个假设,如果纺织厂的大火只烧了部分厂房、设备、材料,损失轻微,既不影响生产,也不影响偿还债务,那么它就应当及时组织生产,按期履行合同;如果纺织厂的大火毁坏的大部分设备、材料,仍可以组织部分生产,那么,就应在生产能力范围内履行合同。
2.在法律上,“天灾”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事件,如当地近期可以发生水灾等,如果已经预测到了,则不能免除责任。同时,这种“天灾”必须是没有发生。如果订合同时,已经发生,同样不能免除责任。
3.“天灾”必须发生在不违约的前提下,如果债务人延迟履行合同,在此情况下,也不能免除责任。
4.“天灾”发生时,当事人要负责两项义务:①及时将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通知对方,以避免给对方造成更大损失。②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机关出具的有关“天灾”发生的证明。
从以上可以看出,对于发生“天灾”的债务人,不能一概而论放弃自己应当追回的利益,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有的可以推迟履行日期,有的可以让对方最大限度的履行,有的对方虽遭“天灾”但有责任的,则应当按合同履行,并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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