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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逃债讨债]人跑债不黄

    发布日期:2019-12-20 18:14  浏览次数:

    在与合伙企业的债务关系中,通常债权人只盯住“老板”索债。如果老板长期躲债不归,债权人则无计可施。

    柳林村是一个相对闭塞的小地方,当改革开放的春风吹到这里的时候,已是90年代的初期。张三娃和李小东是村里的能人,1993年4月,不安分的张、李开始琢磨办企业当老板。经过反复论证,他们认为养猪场有利可图,于是说干就干,他二人每人凑了2000元钱办起了合伙养猪场,张三娃主管经营,李小东负责内部管理,对外张三娃称“厂长”。

    1994年,由于市场不景气,加之张、李都是管理的外行,猪场效益始终不好。这时,就连买猪饲料的钱也没有。但猪天天要吃。好说歹说,张三娃总算说通了饲料公司的郝经理,赊欠了10000元的饲料。双方约定年底还款。可是始料未及的是,七、八月份,村里闹猪病,由于他们防病措施不得力,猪场的猪很快就死得所剩无几。张三娃和李小东也只好散伙。

    听到消息后,郝经理急忙找张三娃要饲料款,可每次总是找不到人,不是出门未归,就是走亲戚。郝经理又找李小东,李则称,饲料是张三娃一手经办的,他不知道具体情况。以后,郝经理又多次找张三娃,村里均告知好长时间已没有见到他,郝经理通过朋友打听,才知道张三娃不仅欠他的饲料款,也欠别人的款,无力还债,到广东打工躲债去了。

    陈律师是郝经理的中学同学,看到郝经理无可奈何,一脸愁

    容,便问其缘由。当郝经理告知陈律师经过后,陈律师拿出了民法有关合伙的条款,对郝说:“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郝经理这才恍然大悟。

    随后,郝经理即以饲料公司的名义向法院起诉,李小东为被告人。很快,法院就判决李小东败诉,承担支付10000元饲料款的责任,并承担诉讼费用。李小东此时仍然不明白其中的道理经过法官点拨,总算认了账。

    《民法通则》早就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合伙企业法》第39条也明确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全部的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上述案例中,要不是陈律师的指点,郝经理仍然不知如何讨回饲料款。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合伙人的经济状况水平不一,如果债权人不懂得法律规定,一味向“经办”人讨债,那极有可能出现像郝经理的处境:“经办人”无钱还债,或者躲避债权人,债权人就束手无策。

    按照通常的观念,谁欠债谁还债,仅乎是天经地义,这是实际讨债的一个误区。我们知道,合情合理并不等于合法,只有合法才能最终维护自己的权益。有时候,可能是一点差别,就可能影响讨债的结果。因此在讨债时,不要轻易放弃信念,一点小窍门可以使你豁然开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