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是讨债最公正的程序。然而,并非每个人都能鼓起勇气,走上“公堂”讨回公道。
随着法制观念的增强,在今天,打官司已经成为极为普通的事。
就讨债而言,如果债务人具有偿还能力,就是想赖着不还,债权人没有责任或者责任不大,应当说,通过法律的程序解决问题是最佳途径。在确实遇到“无赖”的时候,请不要犹豫,应果断地诉诸法律。
新店乡有一中年人张某,他种田20余年,家庭生活顶多够“温饱”水平。眼见许多邻居、熟人都通过经商而发家致富,他的心眼也活动了起来。但是,经商毕竟需要本钱,这笔钱自己没有,却又不能靠偷、抢、骗的手段去弄,那只能靠通常的做法借贷——去筹集。张某的主意打定后,便立即行动起来向熟人告贷。当然,在他的熟人中的确有不少人已经发了家,手头余钱不少;但对于将大把的钱借给别人去做生意,这些人却心存疑虑,不肯轻易允诺。这便使得张某碰了不少钉子,他为此也常哀叹熟人们“有了钱就不认人”。然而张某毕竟是聪明人,眉头皱便计上心来。某天他以“过生日”为名,专门邀请在他眼中属财大气粗者的邻人黄某、卢某、谢某三人来家中作客。在当地人们于生日之时宴客实属司空见惯,因此这三位“财东”欣然赴宴。在酒酣耳热、其乐融融之际,张某便将告贷之意委婉提出俗话说:吃了人家的嘴软,当时黄、卢、谢三人觉得无论如何也得给主人一点面子,于是便当场决定每人各借给张某200元。至
于这笔钱应当在何时归还,这在协商借贷之时谁也没有提及,并且在张某分别写给三人的借据上也未曾写明。
张某在拿到这600元钱之后,很快便置了一些“家当”,做起了“烤羊肉串”的生意。因张某的祖父早年逃荒去过新疆,所以精通烤羊肉串的技艺;而张某本人又得祖父真传,操作起来熟练而迅速。新店乡离城区不过10余里地,凡遇晴天,他便挑担入城,设一摊点,边烤边卖。由于经营得法,一年下来,不仅那600元本钱早已捞回,而且还赚了一大笔钱。只是对于归还那600元,张某可以说连一点动静也没有。
某天,债权人黄、卢、谢三人偶然凑在一起,闲聊之中不知是谁提起张某欠款一事。此时这三人均已极其富裕本来并不在乎那笔小钱,但他们都觉得张某在已经发家之后尚不归还借款,未免太不够意思。经过商量之后,三人一起来到张某家中。善于察言观色的张某一见三人的面部表情便知道其来意,他当时一边热情招呼三人坐下并呼唤家人拿烟倒茶,一边主动提到那笔款子。他对三人以前的慷慨相助表示千恩万谢,声称张家完全是因为有他们当初的借贷才有了今日的“小康”局面,但由于这一年所赚的钱为解家中各项燃眉之急已经花光,因而恳请三位无论如何再宽限些日子。既然对方已主动提及欠款一事并表示了态度,黄、卢、谢三人顿觉难以启齿,于是他们便本着人情做到底的想法同意了张某的上述要求。
又一年过去了,张某的生意越做越红火,摊子越铺越大。他一人忙不过来,就吸收两个女儿加入了烤羊肉串的行业。到底赚了多少钱,邻居们虽不得而知,不过一幢砖木结构的大瓦房,却是人们眼见着在张家的宅基地上盖起来了。然而,即便是在此时,张某对那600元借款却仍然毫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对此黄、卢、谢三位债权人自然十分生气。某天他们又一起找到张某,向其索要各自的那200元,并指责张不讲信用。因这次讨债是当着许多邻居的面进行的,这几位所使用的语言也过于尖刻,搞得张某十分难堪。他针锋相对地提出,那笔欠款他现在就是不予归还。他的理由是:“当初协商借款之时,你们三人并没有提出这笔钱应该在什么时候还,借据上也没有写出这个还款日期;因而对于这笔钱在什么时候还给你们,这只能由我来决定,我完全有权高兴什么时候还就什么时候还,高兴10年后还就10年后还,高兴百年后还就百年后还;至于你们,则是任何时候都无权找我要的。”
听罢张某的这一番话,黄、卢、谢三人一阵发呆。他们不仅未想到张某对还款会是如此态度,更未想到当初在借钱给他时出于情面而未与其约定还款期限这一点,居然会使得张有了上述“权利”。这三人虽然不服,但却拿不出理由驳张某,于是又败下阵来。某天他们碰巧遇到一位律师,经其点拨开导后才明白张某拒不还款的理由纯属一派胡言。在几经商量之后,便分别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强制张某还款。人民法院将这三项起诉合并审理,并在法庭上用有关的法律条文对张某的拒不还款理由进行了批驳。张某自知理亏,于是只得同意在15天内将600元钱送交人民法院,再由法院分别转交给黄、卢、谢三人。至此,一场金钱借贷纠纷,终经司法程序而获得了解决。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通过法律程序讨债,可以及时分清责任,及时得到应有的补偿。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讨债属于民事纠纷,债权人如果认为必要时,随时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力。虽然经法律程序讨债要请律师,还要缴纳一定的诉讼费,更要付出一定的精力,但比起多次催债的花费还是事半功倍。
又如山东某地纺织品采购供应站拖欠上海纺织品总公司货款30余万元,虽曾多次上门催讨,对方先是提出还款要给予2%的“回扣”,继而又提出要退回尚未销出的价值15万元的商品做支付余额的条件。此案诉诸法律后,黄浦区法院审判人员奔赴当地,采取法律强制措施。对方见法官上门,即由经理召集有关业务、财务部门负责人商量还款,当即开具银行汇票支付10万元,余款3月底全部付清,并愿偿付上海纺织品总公司1.3万元经济损失。
在这里,还要特别强调的是,有的逃债人推来推去,或表面上很客气,实质上是消耗时间从而使你丧失上法院起诉的时效。及时向法院起诉还有一个明显的好处,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防止赖账者转移财产。
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30万元,乙公司每次催款,甲公司均以公司经营亏本无力偿还而拒绝还债。后来,乙公司通过朋友打听到甲公司在一私人租的平房里存有20多万元的电子产品,遂向法院申请扣押这批电子产品,之后,乙公司又及时向法院起诉,讨回了大部分货款。
在这起案子中,赖账的甲公司是个空壳公司,如果你没有拿到公司确实有钱的证据,盲目打官司,只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只有扣到实物,法院才能执行。
民事纠纷的财产扣押只能由法院实施,个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没有权力扣押企业的财产。扣押在民事诉讼法中称财产保全。在这里,必须再强调的是,讨债最根本的前提就是:债务人必须有偿还能力。在大部分情况下,躲债者都给人以无偿还能力的假象,并到处隐藏财产,转移财产。如要制止这种行为,就得采取上述措施。
这里又引出另外一个问题,讨债必须讲求实际利益。我曾经听过不少的债权人都这样说,打官司就是出口恶气,这种观点与现代社会观念格格不入。讨债本身就是经济活动的一部分,经济活动的根本目的就是实惠和利益。
那么,打官司是不是都有实际的经济效果?其实不全是这样。有的时候可能是赢了官司赔了钱,造成这种结果的有两种情形:①官司的争议额太小。②债务人无钱可还。因此,在这里谈打官司的同时必须说明,不是所有的事都要上法院。作为一个企业的经营者,你要先算一算,是否合算。
这样的事是很伤人感情的。但是生气归生气,解决问题需要冷静。先要瞅准对象,瞅准时机,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讨回去你的利益。
在中国的生意人中,我们经常可以发现一些人不相信法律①因为接触法律较少。②由于长期的人治观念的影响。③现实中确实有腐败现象存在。但是,从整体上来讲,法律还是公正的。应当说,绝大部分经济纠纷是能够得到公正解决的。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债务纠纷都要通过诉讼程序加以解决。
除此之外,解决的途径是多种多样的,债权人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还应提到一点的是,打官司是要花费的,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诉讼成本。从经济的观点考虑问题,要算一算成本与收入的关系。如果为了一件标的很小的债务,而律师费、诉讼费、车马费却超出了所要讨的债务,甚至很难说能胜诉的官司,是不值得的。把拖债的人告上法庭,经过测算,至少在经济上要有利可图,如为了出一口气而打官司只能说是一种简单而冲动的选择。不能拿自己的利益去长见识。对打官司的人而言,必须在打官司之前,对胜诉与否去进行全面的预测,然后再做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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