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赖账人的嘴脸,确实令债权人气愤不已。而在不少时候,还会遇到一些赖账人反咬一口,诬说讨债人“赖账”,更使讨债人怒上加怒。在这种情形中,多数讨债人都难以克制内心的愤怒,从而做出不理智的行为,造成终生遗憾,甚至,债没讨成,还丢了性命。这的确不是危言耸听,现实中确有不少为小事闯大祸的例子。
方某是一位既不会做生意,也没有信誉的“下九流”商人,由于资金短缺,不得不经常告贷。一次,他向一位生意场上的朋友借了3万元现金,因为这位朋友对方某的为人不甚了解,就痛快地借钱给他,也没有办任何手续,只是口头约定,做完生意后就立即还钱。结果,方某这笔生意又失手,3万元钱又赔了进去。当朋友向他讨债时,他矢口否认借钱一事,还反讥这个朋友,无中生有,不够朋友,以此来讹诈他。这位朋友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便向法院递交了诉状。然而,在庭审调查过程中,法官请他出示证据,他却一件有效证据也拿不出来。法院最后以方某向其借款证据不足为由,判决这位朋友败诉。在听到判决结果之后,方某得意忘形,这位朋友因此大怒。随后,便不顾一切地持刀闯入方某家中,杀了方某的全家。
杀人偿命,天经地义。这位朋友虽然在事件起因上属于“气愤不过”,但法律是无情的。最后,这位朋友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这也是必然的结果。
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权力只属于国家政法机关,任何其他人都没有这个权力。更何况在此案中,方某的行为只属赖账,只是种民事纠纷,就是罪大恶极的罪犯,作为个人,除非在紧急情况下,也无权剥夺他的生命。
在日常经济活动中,有许多讨债人,在遇到难缠的赖账人的时候,也有采取殴打,伤害赖账人的过激行为,与杀人同理,这种行为也是要受到法律相应惩处的。当然有一些法制观念淡薄的地方,在个别情况下,也有的伤人案件没有受到追究,犯罪者逃避了法律的制裁。但这只是个别现象,而绝不是因为对方是赖账者而抵销了。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赖账是民事责任,只有妨害司法,达到一定程度时,才负刑事责任,退一步讲,对赖账的惩罚,也应是国家司法机关的事。
一失“手”成千古恨。作为讨债者,在遇到无赖的时候,千万要冷静,不要因小失大。本来债讨不回来,就已经是一种损失了,如果再因动粗招致牢狱之灾那更是雪上加霜。对无耻的商人应分别不同情况,或者诉诸法律,或者采取合法讨债手段,或者放弃那些根本无法讨回的烂债。用犯法的手段去报复对方是最不值得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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