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债难,确实使许多债权人大伤脑筋,尤其是遇到那些生意做烂了的债务人,更是难上加难。在这种讨债无望的被动情况下,不少讨债者见物就要,思想上抱着能讨一点算一点。结果经济上不但没有得到补偿,反倒惹了一身麻烦。
张家伟因开餐馆欠了吕凡4800元钱,因经营无方,不到半年,连自己的本钱带借来的钱全部蚀了进去。吕凡多次上门讨债,张家伟都热情接待,可就是无钱还债。后来,张家伟提出家里有一卷电缆线可以抵债1000元,吕见讨债没有希望,也没有问清来历,就同意抵债。可没有过多长时间,这卷电缆还没有来得及卖出去,吕凡和张家伟就双双被“请”进了公安局。
原来,张家伟有一个酒肉朋友,手脚不干净,在附近的一个发电厂偷了一卷电缆,正巧他也欠张家伟的一些钱,于是就把偷来的电缆给了张家伟。公安局破案后,追赃物结果追到吕凡的头上
可庆幸的是,这些电缆数量并不大,如果价值较大的赃物,吕凡恐怕要戴上“窝赃”的罪名。
在实际的债务纠纷中,有的人还以其他限制流通的物品抵债,如枪支、管制刀具、毒品、伪造货币等。虽然债务关系合法,但仍然为法律所不允许。
如甲欠乙房屋装修费人民币1800元,经乙多次催讨,甲提议用其购得的(无法查证)假人民币6000元偿还,乙表示同意并收下。案发后,乙已用掉其中的500元。
在这个案例中,有关法律方面的专家认为:甲应定为出售假币罪,乙应定购买假币罪。理由如下:出售假币与使用假币的区别在于:①出售假币时,假币的票面价值远远高于与之交易的真币数额,是多比一;使用假币时,将假币面值等同真币数额进行交易,即一比一。②出售假币时,买卖双方都知道是假币,双方都违法;使用假币时,接受方并不知道货币是假的,是受害人。本案中甲用600元假币偿还欠乙的1800元装修费,且明确告知乙是假币,完全符合出售假币的两个特点,其“还债”行为实质上是与乙进行假币买卖的行为,是一种变相“出售”,因而应定出售假币罪。本案中乙购买假币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其持有、使用假币的行为也已符合持有假币罪的构成要件。由于前后两个犯罪行为分别是方法行为和结果行为,有牵连关系,构成牵连犯根据“择一重处断”的原则,应定法定刑较重的购买假币罪。讨债既是一种经济活动,又是一种法律活动,在遇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时候,应当拒绝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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