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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民法对侵害生命健康权有哪些规定?

    发布日期:2019-12-30 14:54  浏览次数: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贯彻〈民法通则〉意见》第143条~147条对此规定如下:

    1.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序、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

    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经营的种植、养殖业季节性很强,不及时经营会造成更大损失的,除受害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外,还可以裁定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

    2.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

    3.经医院批准专事护理的人,其误工补助费可以按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应得奖金一般可以计算在应赔偿的数额内。本人没有工资收入的,其补偿标准应以当地的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

    4.侵害他人身体致使其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赔偿生活补助费一般应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

    5.侵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当予以支持,其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本条是关于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所应负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也就是侵害公民的身体。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社会主义法律的重要任务。因此,侵害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条第1款和第2款分别规定了对公民身体造成伤害和造成死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侵害后果的不同,侵权人所承担的赔偿损失的标准也不同。侵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可能会产生三种后果:一是造成一般性伤害,经过治疗后可以完全康复;二是造成严重伤害,经过治疗后尚留下残疾;三是造成公民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