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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造成严重伤害的如何赔偿?

    发布日期:2019-12-30 14:54  浏览次数:

    对于重伤造成残疾的受害人,除了令致害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外,对于因治疗或者抢救而支出的必要的交通费和住宿费,也应当予以赔偿。赔偿标准可参照一般工作人员的差旅费报销标准和实际开支酌定。此外,受害人因伤害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应当赔偿生活补助费,赔偿的标准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相联系,赔偿的数额应考虑伤残等级,赔偿的年限为20年。侵害他人身体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侵害人应向其支付必要的生活费。赔偿扶养费只限于受害人有扶养义务的场合,即受害人须为扶养义务人,受扶养人只限于由受害人实际扶养的受扶养权利人。当然,这里的实际扶养,是指受害人有法定扶养义务或者虽无法定扶养义务而实际上负担扶养义务。关于扶养费的赔偿应当说明:第一,若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死亡前已受孕在其死亡后出生的子女应为受扶养权利人;第二,若受害人在受害后生育的子女符合计划生育的要求,该子女的必要生活费,同样由侵害人赔偿;若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则对于受害人的子女支付必要的生活费的请求,不应支持。第三,必要的生活费的确定,应当以当地的一般群众的必要生活费用为标准。第四,若受害人为丧失劳动能力者,赔偿受扶养权利人的必要生活费用的截止时间应以受害人和受扶养权利人二者先死亡者死亡的时间为准,即在二者中一方死亡时,侵害人就不应再支付这笔赔偿费用。第五,若受害人已死亡的,计算侵害人的赔偿扶养费时,应当先根据当事人的身体状况,参照统计学上或保险公司使用的寿命统计表算定扶养义务人和受扶养权利人的可能生存期间,然后确定受扶养权利人应受扶养的期间,再以受扶养期间乘以年必要的生活费。侵害人一次性支付赔偿的,原则上应当扣除中间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