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63条~第66条规定:
1.假冒他人专利的,依照本法第60条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12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本法第20条规定,擅自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侵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本法规定的其他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专利局工作人员及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由专利局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比照刑法第188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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